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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关于开展大规模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公告
来源:bob体育链接    发布时间:2024-11-14 10:13:04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甘设专责农机发〔2024〕16号)要求,快速推进我县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按照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更新应用,一直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为建设农业强县提供重要支撑。

  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报废补贴范围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饲料铡草机、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打捆机等15个机具种类。

  (一)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县域内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补贴,应提供原牌证且机具主要部件(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机身)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农户所购县域外纳入牌证管理的二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补贴,应在原机具报户地先进行销户,并由县农机监理部门出示已销户证明办理报废补贴。

  (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县域内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报废,对于机具部件严重残缺不全、非法拼装改装改造、机具来历不明的不予受理。

  1.达到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机具。达到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机具申请报废补贴,参照相关报废农业机械年限表(附件5)。

  2.未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机具。未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但因特殊问题造成机具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技术落后的农业机械,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内容可申请报废补贴。

  (四)报废农机数量要求。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3台(套)、8台(套)。其他报废机具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6台(套)、15台(套)。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数量不受限制,应报尽报。

  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和发改部门确定。

  1.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报废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额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类新机的有效证明。

  2.非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对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没有涵盖的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草)铡草机和自行确定的6个机具种类,按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测算报废补贴额。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3.更新农机补贴标准。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按《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灵台县当前已报备且具有农业机械回收并拆解资质的企业有灵台县陇友农业机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通达正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灵台县大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除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外的所有农机具报废拆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上述三家企业承担,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按照“谁销售、谁回收、谁报废、谁更新”的报废更新模式,以生产及经销企业为报废更新市场主体。

  (一)报废旧农机。有报废需求的机主自愿向县各乡镇、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指派专人对机具信息、使用年数的限制、铭牌等进行核对,查看是不是符合报废条件,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机主提供《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并联系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公司进行拆解,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对回收拆解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整机铭牌、拆解前、中、后人机合影等照片,同时进行拆解过程监控录像。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回收企业对回收拆解的农业机械应建立拆解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确认表》、铭牌、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人机合影、拆解过程监控录像、残值支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每年年底组织对回收企业拆解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察觉缺陷回收企业要及时整改。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机主应在报废拆解前持《确认表》和牌证等资料,到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室申请办理牌证注销。监理室应通过甘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报废补贴系统,核对发动机号码、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和机主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书》上签注相应的意见。对非机主本人牌证的由机主提出注销申请,监理机构核对资料后对本地牌证的办理注销手续、对非本地牌证的向原核发地监理机构致函协调办理牌证注销。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监理机构应核对其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唯一性后签注相应的意见。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承诺书》等资料,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或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各乡镇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上报报废补贴申请资料后,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并向合乎条件的机主通过“社保卡”或对公账户兑现补贴资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补贴档案,补贴档案应包括报废农机补贴信息台账、《承诺书》、《确认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拆解过程监控录像、补贴兑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