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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bob体育链接    发布时间:2024-11-15 11:07:37

  现将《江门市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建议》(粤农农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加快培育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正常生产时是农业生产的基干力量,在应急救灾时是抗灾救灾的主要力量,充分的发挥农机这一生产和应急主力军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到2026年,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培育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1个以上,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3个以上,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7个以上,原则上涉农县规划布局1-2个区域农机服务中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县(市、区)两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自愿申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认定,认定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统一名称,制式为“**县(市、区)**(主体自冠名)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列入市重点建设的可注明“市重点建设”。

  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遴选认定流程如下:

  1.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择优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以及遴选推荐工作。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议,遴选提出拟认定的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

  4.公示公布。拟认定的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调查,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认定。

  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或结合各地实际另行制定,认定结果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等有关政策作用,争取专项债、农机贷款、农机保险等金融扶持。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购置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农机装备,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提高机械化生产能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应急机具保障能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推广应用试验、农机驾驶培训基地。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引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等农机服务主体平等参与农机作业服务,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良性竞争,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大市场。全市建立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已认定的市、县(市、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录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及时跟踪其运营情况,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责任、需要退出认定范围的,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情况,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取消其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资格并作退出江门市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处理:

  梳理总结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选树一批管理科学、装备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优质、救灾高效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充分的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在稳粮保供、生产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案例及先进个人。加大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一)须为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际运作时间满2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体有一定实力、装备优良、服务优质、运营高效、群众认可、带动能力强。鼓励供销、农垦、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业有关主体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运营。

  (二)须有固定场所,农业用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如场地为租用,剩余租赁期应≥5年。

  (三)经营状况良好,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近5年内未有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行为。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采用“1+N+X”服务模式,即1个主体带动N个相关主体联合参与,开展X项服务。其中“X”需包含至少五项以下内容(其中标*号为必选):

  (一)*社会化服务区域及辐射范围,应至少包括所在县(市、区)所有镇(街)及邻近县(市、区)两个以上镇(街)。

  (二)*社会化服务能力,能够围绕当地主要作物(主导产业)生产要,开展机械化耕整地、种植、田间管理、收获及产地烘干(或农产品加工)等全过程机械化作业服务。每个主体年度开展主要农作物(水稻、甘蔗、花生、马铃薯、大豆、玉米等)作业服务总面积累计达到10000亩次以上;番薯、菠萝、橙柑柚、蔬菜、茶叶等特色农作物作业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500亩次以上。

  (三)*配备农业机械设备,农机保有量应在25台(套)以上,农机具资产原值250万元以上,有较为完善的机库棚、维修场地等。配备有“平急两用”的机械化生产和应急机具。

  (四)*农机维修能力,提供农机具检查、维修及保养等服务;应建设有农机维修区、配件区及配套拆装、焊接、计量等仪器设施,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五)工厂化育秧(苗)能力,提供统一的育、供秧(苗)服务,可满足年供水稻等粮油作物秧苗不低于5000亩次,或蔬菜苗不低于1000亩次,应配备自动播种流水线及催芽等配套设备,配套智能化管理系统等。

  (六)农产品烘干能力,稻谷日烘干能力应不少于30吨/天,或果蔬烘干能力不少于10吨/年。

  (七)稻米加工能力,提供统一稻米加工服务,年加工稻米应不小于1000吨,配套的碾米加工成套设备(含砻谷、清选、碾米、抛光等)、粮食色选机和包装机等,加工车间及仓储设施应满足服务能力的要求。

  (八)农技服务能力,可提供农业技术培养和训练、技术咨询、测土配方、统防统治、田间诊断等服务,种类应不少于2类;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培训教室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年度培训农机手、修理工等技术人员100人/次以上。

  (九)农资配送能力,提供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十)农产品营业销售能力,拥有1个以上农产品品牌,带动周边农户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年销售水稻5000吨以上。

  (一)拥有固定或聘用农机操作手不少于5人,其中拖拉机或收割机驾驶员不少于3人(均持有拖拉机或收割机驾驶证),近2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含)农业技术或农村经营管理培训班人员不少于1人。

  (二)配备专职管理(运营)人员,具有中专(高职)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人。

  (三)近2年有成员参加市级以上(含)农业职业技能竞赛或承诺在培育建设期内培养推荐至少1名技术人员参加。

  (一)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和教育培训等一整套完备的运营管理制度。

  (三)采用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方式,与周边农户建立比较稳固的服务关系,年度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书的服务应不低于80%,年度对个体农户(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数量或面积占比不低于40%。

  (四)各有关主体需提供近1年的由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并承诺在建设期间按年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