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音讯,近来,肇源县头台加油站因储油罐区内未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被肇源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处分。
据公告内容,肇源县头台加油站储油罐区内未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
肇源县头台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构成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的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行政相对人称号肇源县头台加油站行政相对人代码(一致社会信誉代码)5XH法定代表人杨立珍行政处分决议书文号(源)应急罚〔2024〕0006号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违法现实肇源县头台加油站储油罐区内未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予以处分。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处分类别罚款处分内容肇源县头台加油站储油罐区内未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对其作出处分: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合法资产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撤消证照称号及编号无处分决议日期2024-09-19处分有效期2024-10-03公示截止期2025-09-19处分机关肇源县应急管理局